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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并毁掉借条构成抢劫罪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4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12日,被害人张某向杨某索要其所欠的8万元钱,杨某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归还。因此双方发生争执,杨某用拳、脚殴打张某,抢走了张某随身携带的8万元的欠条并当场撕毁。张某害怕杨某继续对他进行殴打,承诺不要杨某还钱才得以脱身,随后立即向公安机关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12日,被害人张某向杨某索要其所欠的8万元钱,杨某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归还。因此双方发生争执,杨某用拳、脚殴打张某,抢走了张某随身携带的8万元的欠条并当场撕毁。张某害怕杨某继续对他进行殴打,承诺不要杨某还钱才得以脱身,随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某被抓获归案。后经鉴定,张某的伤势为轻伤。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

  分歧意见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欠条不属于公私财产,债权的实现通过欠条不是唯一的途径,抢走欠条不能否定债权的存在,欠条只是债权的一个证明,抢走欠条不属于侵犯了债权人的财产权 ,所以不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欠条是所有权的载体之一,是债权人行使债权以维护其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欠条的灭失必然削弱甚至完全消除债权人依法行使其所有权的可能性,因而对其所有权而言毫无疑问是一种现实的不法侵害,杨某抢劫欠条目的是为了消灭债权,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而非“财物及人身权”,杨某向张某借款时所出具的8万元欠条,是财物的一种载体,是具有财物基本特征的财产权利凭证,应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是指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可以当场劫取的动产。但是,对于财物的理解也应拓展为除金钱和财物之外,包括借条、欠条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凭证。

  其次,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认定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并当场劫取了财物。本案中,杨某非法占有张某借款的故意很明显,采用暴力手段抢走欠条并撕毁,发生了非法占有张某8万元财物的危害结果。张某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杨某索要欠款,但会因为举证不能,无法达到让杨某归还8万元欠款的目的。

  最后,杨某没有劫取实质上的财物也能构成抢劫罪。借贷双方之所以要订立合同或者书写借条、欠条、收条等,是因为经济往来中,债务人在取得债权人的财产后,虽然对财产拥有了处分权,但只是暂时的占有,这种财产必须是要返还的,在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内,债权人完全可以向债务人索回财产。杨某将欠条销毁,意图凭借张某不能出示自己的欠条,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以实现,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张某借款的目的。杨某抢走欠条的行为,从实质上看,与当场劫取财物的抢劫没有任何区别,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杨某抢走欠条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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