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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22-06-28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都是需要进行处罚的。那么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是法条竞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最为明显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
(一)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谓复合罪过。
(二)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逃逸方式也与危险驾驶罪相关联。例如,醉酒驾驶过失致人伤亡后驾车逃逸的,其逃逸行为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竞合,亦即,醉酒驾车逃跑的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由于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危险驾驶罪,因此,对该行为不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包括追逐竞驶过失造成伤亡结果后),以追逐竞驶的方式逃逸的,原则上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
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是法条竞合吗
不可以,对于一个行为同时满足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这属于法条竞合,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的明确规定,此时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我们认为,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发生的事故是否重大,交通肇事罪以发生重大事故为构成要件。因此,若危险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没有致人重伤、死亡,也没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认定其为危险驾驶罪,不以交通肇事罪论若危险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目发生事故后行为人立即停止行驶,没有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阅读完上文的内容后,相信大家已经比较清楚我国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算是比较轻的,一般只是处拘役并处罚金,但需要注意,要是因为危险驾驶行为而导致发生交通肇事的话,那么对行为人的处罚就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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