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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侵犯的公私财物有什么样的特征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23-02-28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就是他人的,不属于行为人所有的财物,这些公私财物有什么样的特征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盗窃罪侵犯的公私财物有什么样的特征,希望对大家了解盗窃罪侵犯的公私财物有所帮助。

  一、盗窃罪侵犯的公私财物特征一: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二、盗窃罪侵犯的公私财物特征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中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三、盗窃罪侵犯的公私财物特征三:能够被移动

  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四、盗窃罪侵犯的公私财物特征四:他人的财物

  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五、特殊情况

  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

  六、其他情况

  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

  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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