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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的案件能否自诉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22-01-17

  有些刑事案件经过补侦之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缺乏起诉条件,这时候就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而存疑不起诉之后检察院是不会对案件进行公诉的,并且需要将犯罪嫌疑人释放。那存疑不起诉的案件能否自诉?存疑不起诉能否继续适用强制措施?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存疑不起诉的案件能否自诉

  存疑不起诉之后不会再对案件进行公诉,但是自诉是可以的。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存疑不起诉能否继续适用强制措施

  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一些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人宣布决定并予以释放后,立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便于对案件的进一步侦查,便于控制当事人(被不起诉人)。这样做不妥。理由有三:

  一是这样做没有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依据。作为执法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未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而作为守法者,法无禁止即可为。

  二是这样做不符合“释放”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释放意味着获得自由,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均是对自由的限制。

  三是这样做不符合不起诉的法律意义。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在起诉阶段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而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杀、隐匿罪证、继续犯罪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而不起诉决定的宣布,标志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强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对存疑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应解除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案件能否自诉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案件存疑不起诉之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了,就要释放犯罪嫌疑人,然而自诉是属于当事人的个人权利,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不过,如果事后检察院找到了新的证据后,还是可以再对案件提起公诉的。如您对此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下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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