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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后还要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吗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22-01-17

  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刑事案件,由于在短期内无法找到关键证人,或者其他共犯嫌疑人在逃等原因,犯罪嫌疑人又拒不如实供述罪行,这时就很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而基于办案期限,为保障人权,检察院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后还要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吗?下文收集了相关的知识,请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存疑不起诉后还要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吗

  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一些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人宣布决定并予以释放后,立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便于对案件的进一步侦查,便于控制当事人(被不起诉人)。这样做不妥。理由有三:

  一是这样做没有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依据。作为执法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未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而作为守法者,法无禁止即可为。

  二是这样做不符合“释放”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释放意味着获得自由,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均是对自由的限制。

  三是这样做不符合不起诉的法律意义。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在起诉阶段终结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而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杀、隐匿罪证、继续犯罪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而不起诉决定的宣布,标志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强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对存疑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应解除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

  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可分为三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称为“绝对不起诉”(或“法定不起诉”);

  2、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称为“相对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

  3、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称为“存疑不起诉”(或“疑案不起诉”)。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据此,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固有、基本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其加以非法剥夺和侵害。但国家在行使司法权力时,难免会使少数无辜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从宪法角度上讲,这种赔偿实际是一种恢复和弥补。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法律评价只有两种:有罪与无罪。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能推定其无罪,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其所作的撤销案件、存疑不起诉或宣告无罪,实际上就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法律确认。

  另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便有部分可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但如果在起诉时仅凭这些证据仍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就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存疑不起诉后还要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吗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存疑不起诉之后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所以嫌疑人也应该立即释放。如果存疑不起诉之后又发现了新证据的,检察院还是可以提起公诉的。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不妨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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