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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非法集资行为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22-07-31

  界定非法集资行为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个方面是集资主体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第二个方面是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第三个方面是其是否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另外,还需要警惕以合法刑事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集资行为。

  一、如何界定非法集资行为

  (一)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特征

  1、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2、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非法集资的数额如何认定?

  依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个人或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的新规定,现阶段应按照以下标准对集资诈骗数额进行认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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