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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贩毒的证据有哪些?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22-11-30

  导读:网络贩毒的证据有:销售、制造毒品的具体行为、涉及到人证、物证、音频、视频资料都是可以作为贩毒罪的证据来进行认定,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网络贩毒的涉案数量及后果来进行判决处理。

  一、网络贩毒的证据有哪些?

  网络贩毒的证据有有:涉嫌销售、制造即贩毒行为,可以是人证、物证、书证、音像资料、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或多种证据的组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道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内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容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贩毒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叶及大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油五千克、大脂十千克、大叶及大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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