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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诈骗怎么判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22-08-31

  导读:行为人绑架他人的,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绑架罪,但具体任何承担刑事责任,要看行为人犯罪情节的轻重和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绑架诈骗怎么判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绑架诈骗怎么判

  绑架罪主要以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定性量刑。犯罪情节的轻重和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判刑的重要认定条件。

  二、绑架罪的构成

  (一)构成要件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行为对象是任何他人,包括妇女、儿童和婴幼儿乃至行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事实上存在着使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开生活场所而以实力控制未成年人的情况,也存在使被害人滞留在本来的生活场所但使其丧失行动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绑架案件(如2002年的俄罗斯人质案),所以,绑架不要求使被害人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绑架行为应具有强制性,亦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他人。对于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采取偷盗、运送等方法使其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实力支配下的,也可能成立绑架罪。例如,以勒赎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

  (二)主观责任认定

  1、具有故意

  具有故意,行为人对于侵害他人行动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2、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

  这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只要行为人具有这种意思,即使客观上没有通告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或者虽然通告他人但他人并没有产生忧虑,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不具备这一意思,在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不成立绑架罪(视行为性质认定为抢劫、非法拘禁等罪)。但是,行为人以实力控制他人后,让被害人告知近亲属自己被绑架的,成立绑架罪。“安危”不仅包括生命的安危,也包括身体、自由的安危。对被绑架人的危险不限于非法行为造成的危险,也包括利用合法行为对被绑架人造成的“危险”。例如,甲绑架了脱逃的死刑犯人乙后,向乙的亲属声称“如不交付巨额赎金,就将乙移送司法机关”。甲的行为依然成立绑架罪。

  3、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其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不法”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以勒赎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以本罪论处。同样,为了将婴儿作为人质以实现其他不法要求,而偷盗婴幼儿的,也成立本罪。第3项内容也是主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客观化。

  如上所述,只要行为人具有这种目的,即使客观上没有对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也成立绑架罪;即使行为人客观上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了其他不法要求,一般也应当认定为牵连犯。但是,如果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则应认定为抢劫罪。此外,对以下两种行为也应以绑架罪论处:其一,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动机以实力支配他人后,才产生勒索财物意图进而勒索财物的;其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其进行实力控制,进而向其近亲属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

  三、绑架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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