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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可以并处吗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22-06-25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构成数个罪名,是否可以合并出发。那么,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可以并处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可以并处吗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是两个具有明显区别的犯罪行为。但众所周知,绑架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这在刑法学中有一个专用名词叫牵连犯。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因此,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是手段,绑架并勒索财物等是目的。手段行为属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牵连犯属于处断的一罪,一般情况下是从一重罪处罚。
二、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是: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三、非法拘禁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高检发释字〔199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