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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界限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22-06-25

  当出现有绑架的时候,一般都是伴随着勒索行为一起发生的,同时也是会有部分和非法拘禁相联系,那么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界限?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亦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最早是以绑架勒索罪的罪名出现的。我国1979年刑法典并没有绑架犯罪罪名的规定,当时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犯罪一般以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定罪处罚。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了绑架勒索罪,从而把绑架勒索罪从抢劫罪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二、绑架罪的处罚是什么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是什么

  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主要考虑行为人索取债务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没有非法占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仅仅是单纯侵犯自由的问题,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以法律规定是非法拘禁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进一步扩大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行为人索取超出债务范围的财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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