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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后主动归还属于犯罪中止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2-29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罪名属于贪污贿赂罪下的具体罪名,是一种真正身份犯。

  挪用公款主动归还属于犯罪中止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后主动归还的,不是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形,而是属于自首的表现,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有关挪用公款后主动归还情形的犯罪形态的相关知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后主动归还的,不是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形,而是属于自首的表现,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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