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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划定管制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3-18

  虽说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法律知识的宣传,但是仍然有许多人对法律方面的规定还是很茫然的,比如他们并不太清楚管制刑,对此有人会问适用重新划定管制刑的范围是什么?有关这类问题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重新划定管制刑的适用范围

  从我国民众的刑罚意识和管制刑的机制完善程度来看,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刑罚政策转移,大批量地适用管制刑,也是不现实的。因此,管制刑适用范围的改进应当从三个方面逐步进行。

  (一)依法适用管制刑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符合现行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适用管制刑的,应当毫不犹豫地适用,决不能因为管制刑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或者受重刑思想的影响,不适用或少适用管制刑。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少捕、少杀”,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对轻微的刑事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在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临界点上优先适用非监禁刑,应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题中之义。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拓宽管制刑的适用范围

  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轻刑,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来确定。一切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低轻没有关押必要的犯罪分子,均可考虑适用管制刑。

  按照这一标准,现行刑法典按照犯罪性质来确定管制刑的适用对象从而将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排除在外,是不科学的,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其职权来自于人民,其工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从事犯罪活动,正是其宗旨观念淡化的表现。对职务犯罪适用官职,让犯罪人在人民群体的监督下从事无偿公益劳动,即可以促使他们重新树立宗旨观念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又可以充分体现我国刑罚的人民性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

  (三)对特殊群体优先适用管制刑

  所谓特殊群体,主要包括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青少年犯和女性犯。青少年时期,正是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成长阶段,意志比较薄弱,可塑性很大。青少年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易于扶正。而短期自由刑对青少年犯比成年犯更容易打上深刻的犯罪烙印,更容易交叉感染形成监狱人格。开放式行刑方式,使青少年犯不与家庭及社会相分离,能够继续得到父母家人、学校老师的关爱教育,对学业、就业没有明显的影响。否则,青少年犯一生的方向都可能改变。对女性罪犯适用管制刑,则是因为女性犯罪具有较强的荣辱性,将女性罪犯置于开放的社会中行刑有利于匡正其扭曲的人格,避免给一些已经在婚姻、就业方面处于劣势的女性罪犯雪上加霜。同时,女性在抚养、关怀子女健康方面起着主要作用,对女性罪犯适用管制刑,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子女和家庭的不良影响。对特殊群体优先适用管制刑,可以通过刑事政策来调整。

  以上所提及的就是有关适用重新划定管制刑的范围,虽然我们不犯罪时有关规定是不会运用到我们的生活,但是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可以让我们有意识的避免犯罪,这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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