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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青少年涉毒案件的办案质量?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1-26

  摘要:目前,我国青少年涉毒的情况不容乐观,该如何确保青少年涉毒案件的办案质量呢?面对严峻的毒品形势和繁重的禁毒任务,为使青少年少受乃至免受毒品的荼毒,必须切实加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以免涉毒。

  除了重视提升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识毒防毒意识,挽救涉毒青少年也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必须确保涉毒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注重通过有效辩护切实维护失足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毒品案件辩护领域,邓世运律师总结了系列辩护经验(详见邓世运刑事律师网“涉黑涉毒”一栏),以下辩护经验尤其值得关注:

  办案经验之一:是否存在“避免大量毒品流向社会”的情形

  在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辩护律师应该注意审查是否存在“避免大量毒品流向社会”的情形,并且斟酌是否引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来进行量刑辩护。

  在司法实践中,“避免大量毒品流向社会”可以认定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从而主张减轻处罚。

  刑辩经验之二:对携带行为是否能做出合理解释

  在走私毒品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该研究被告人对携带行为是否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者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

  在司法实践中,在基础事实(《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十总结的情形)得到证实的情况下,仅以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明知”为由辩解或者辩护的观点,将不会被法院采纳。辩护律师应该研究被告人对携带行为是否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者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

  刑辩经验之三:量刑不能只考虑毒品数量

  毒品数量和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了“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

  毒品的种类和数量,直接决定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刑辩经验之四:毒品未交易成功应如何量刑

  在贩卖毒品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交易相对方尚未交易成功,即未将毒品卖出去,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这种情况应该如何量刑?这涉及犯罪状态是既遂还是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是毒品交易中的既遂标准,是否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决定着是否属于未遂,直接影响到是否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辩经验之五:毒品纯度对量刑的影响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纯度不影响适用的法定刑,但是这不意味着毒品纯度对量刑毫无影响。

  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纯度的,作无罪辩护或者主张降格适用法定刑于法无据,应该主张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从轻量刑乃至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刑辩经验之六:有吸毒情节被告人的贩毒数量认定

  在有吸毒情节被告人的贩毒案件中,以查获的毒品是自己吸食为由,主张不将此部分毒品数量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的,没有法律根据,将不会被法庭采纳,务实的辩护是主张“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请求从轻量刑。

  如果被查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可以主张该部分毒品不计入其贩毒数量的,但是,被告人应该举证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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