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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不起诉条件有哪些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8-07-22

  摘要: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我们应当予以保护,如果有猥亵儿童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猥亵儿童是公诉案件,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那么,猥亵儿童不起诉条件是怎样的呢?

  猥亵儿童不起诉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案件出现上述应当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检察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依法行使,应当不起诉而起诉,就是错诉。所以,理论上又把这种不起诉称为绝对不起诉。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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