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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8-07-22
摘要:猥亵儿童在刑事上是犯罪,是可以进行处罚的,但是猥亵儿童这一行为行为大多数受害者及其亲属都选择“家丑不可外扬”,不愿诉讼维权,对此便涉及一个问题。也就是对于这样的猥亵行为,是一个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呢?下文将为大家详细讲解。
“猥亵”这个词在现今社会相信大多数人都有所耳闻,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或者留守儿童猥亵被侵犯的案例。因为2014年公开曝光案例中,熟人猥亵性侵儿童案占87.87%,这些熟人包括教师、邻居、亲戚、同村人等。对于猥亵儿童在法律上是严惩的,而要想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就要进行起诉,那么猥亵儿童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请看下文:
一、首先我们来看看哪些才是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具体而言,也就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此可知,对于猥亵儿童这一行为并不是自诉案件,也不是不告不理的情况。所以找法小编认为对于猥亵儿童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侵犯了儿童的权益,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是可以通过公诉的手段维护被猥亵儿童的权益的。而猥亵儿童这一行为是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它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除此之外,根据刑法规定,如果不是儿童,被猥亵了,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如果是儿童被猥亵了,则构成猥亵儿童罪,处罚比强制猥亵罪要重很多。
更多知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013年10月2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23条规定: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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