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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否也适用于危险驾驶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10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危险驾驶罪是指醉驾或者在道路上驾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那么,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缓刑呢?下面本文就为您详细介绍: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根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醇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不管主观是否恶意、情节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均按“危险驾驶罪”定罪。

  同时,结合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仍然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增设危险驾驶罪,严密了法网,对于形成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截止至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已满一年。一年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出外应酬的共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果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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