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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索取赃物可以构成抢劫罪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4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数人开车游荡,发现被害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得手后,即将其骗上车,在车内威胁张某,向其索要盗窃的物品。张某无奈之下将盗窃所得手机、现金等物交给王某某等人。

  对于王某某等人行为的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某某等人取得的财物是被害人盗窃所得,属于非法财物,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不受法律保护。王某某等人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将被害人占有的非法财物据为己有,因而王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某等人利用被害人实施盗窃行为,惧怕被举报的心理,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被害人害怕如果不交出盗窃的财物会被告发,因而被迫交出所窃财物。王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王某某等人在被害人盗窃得手后,将其骗上车,通过威胁手段当场取得被害人盗窃所得赃物,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构成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财产犯罪的保护客体应当是财物的现实占有状态而不是仅限于财产的所有权等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表明,对于即便是高利贷之类的非法债务(即财物的现实占有状态)刑法也是予以保护的。如不保护,即将财产犯罪的保护客体限定为财产的所有权等合法权利,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由此,本案中王某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占有,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

  2、关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相威胁,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两罪定义可以看出,二者在犯罪客体、客观行为等方面具有相同特征,即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都采用了威胁的手段,所以容易发生混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区分:

  (1)、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罪威胁内容一般是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除了针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还可以是被害人的名誉、他人的生命健康名誉等内容。

  (2)、威胁的方法及效果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大多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当场向被害人直接发出,使被害人受到精神上的强制而丧失反抗意志,不得不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能是暴力,也可能不是暴力,可以是当场向被害人发出,也可以是通过电话、他人转告等方式转达给被害人,但是被害人并非一定不能反抗,也会有敲诈勒索不成的情况发生。

  (3)、获得利益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可能是当场,但实践中大多数是事后取得财物。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当场用语言威胁并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同时符合两罪的特征,这时就需要看威胁是否能够当场实现和对被害人的影响程度。如果威胁内容能当场实现,足以使被害人产生不敢反抗的恐惧,当场取得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反之,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本案中王某某等人将盗窃行为被其发现的被害人骗到车上,以语言威胁,足以产生恐吓作用。同时在车子这个狭小空间内,被害人只有一个人,而王某某等有三人,力量上处于优势,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所以王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当认定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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