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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抢劫”的行为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4

  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包括玩具手枪等假枪的情形。上述司法解释指出: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因此,随身携带玩具手枪等假枪,虽然

  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包括玩具手枪等假枪的情形。上述司法解释指出:“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因此,随身携带玩具手枪等假枪,虽然可能和真枪一样对被害人起到精神强制作用,但是毕竟事实上不可能损害他人健康或生命,即并无现实的危害性,不适用该加重构成的规定。

  行为人使用自行改造、制造的土枪,能否包括在内?这尚需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所持的枪支能否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一定的杀伤力。这一特征也是《枪支管理法》中所规范的枪支的基本特征。所以对于持有机件已经损坏而无法使用的废枪进行抢劫的,不能视为“持枪抢劫”,否则,无异于等同于“持械抢劫”,是有违罪刑法定精神的。

  行为人虽然携带有枪支,但并未向被害人显示,也未使用、携事枪支行为与劫取财物之间没有任何主客观联系的,则不能适用上述的加重构成。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多次抢劫”是指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实施抢劫三次以上的情形;关于“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上述司法解释指出,应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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