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 强奸罪 正文
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0

  一、案情开始

  某晚,李某来到某市,在一旅馆住下后,因路途奔波劳累,即上床入睡,忘记将门锁上。睡后不久,感到身边有人,借着窗外光亮,隐约看到一年轻漂亮的女人闭着眼睛呢喃着用手在他身上抚摸。李某燥热难熬,便用力将女人抱住,实施了奸淫,后两人便进入梦乡。凌晨时,李某突然被女人哭骂声惊醒。原来,女人姓张,与丈夫旅行结婚,住在隔壁房间,夜晚出去如厕,迷朦中,摸错门上了李某的床。事发后,某女与其丈夫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李某睡后不久,对错摸上床的并用手抚摸他的某女进行了奸淫,看起来,某女未有抗拒行为,但从实质上分析是违背了某女真实意志的。在此过程中,李某虽未对某女使用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但构成强奸罪,客观方面除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其它手段,使妇女不知反抗,进而受到欺骗而同意性交。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李某在自己所睡的床上奸淫了某女,是因某女错摸上床并主动与他温存的结果,虽然这种温存及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显属错认,但某女表现形式是自愿的,并且没有任何无力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被强奸的因素在内。因此,李某的行为尚不构成强奸罪。

  三、本人观点

  李某的行为性质不宜定强奸罪,其理由是:

  李某看到某女上了他睡的床并对他进行抚摸,便用力将其抱住,实施了奸淫,在此之前,李某未产生与某女发生性交的主观思想,而是由于某女错摸上床并误认为是其丈夫,并对某女进行抚摸,导致李对其实施了奸淫结果,因此某女对自己被奸淫结果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某女的这一过错,使得李某对其的奸淫,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已得逞。在此过程中,李某也并未冒充其丈夫使其受到欺骗而将其骗奸,这和主动冒充其丈夫使女方误认而同意性交可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有关规定有着本质李某在并未冒充其丈夫的情况下,某女将李某误认自己的丈夫而与其性交,这一客观事实即已改变了李某强奸的本质属性。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当然,李某乘机奸淫某女属道德极其败坏行为,已构成一般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x添加虞律师微信

无锡刑事辩护网

扫描添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