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 强奸罪 正文
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8-11-18

  摘要:强奸罪是属于罪情罪质比较恶劣的一种犯罪类型,要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首先要符合强奸罪相应的立案标准,那么2018年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具体介绍。

  一、2018年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二、2018年构成强奸罪应具备哪些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x添加虞律师微信

无锡刑事辩护网

扫描添加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