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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7-10-25

  强奸罪是许多人都熟悉的一个罪名,但是你知道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吗?下面由小编给大家讲讲吧!

  1、对“强奸”的理解

  强奸是一种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迫妇女与其进行性交,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1)强奸的对象须是所有妇女,不限年龄。当然女性也是可以作为强奸罪的主体,即一女子教唆一男子强奸另一名妇女,则该女子和男子属于强奸罪的共犯。

  (2)采取的手段具有暴力性、威胁性,对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令被强奸的妇女无法反抗,也反抗不了。或者采取了近乎“温和”的手段(迷晕、下药等),使得妇女意识不清,也是反抗不了的状态。

  (3)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两情相悦的性交行为不算作强奸,妇女对自己的贞操权是不可侵犯的,一旦受到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许多人对妓女或者失足妇女持有意见,强行与她们发生关系,不理会她们的意志,觉得她们就是“卖的”,不顾意愿与她们发生关系,这是一种对她们的不尊重,也是一种强奸行为。

  (4)强奸主体须是年满14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2、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怎样算情节恶劣呢?例如属于家庭成员并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进入未成年人宿舍或者集体宿舍实施奸淫行为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幼女的;有前科的;对智力有问题的妇女或者心性不全的幼女进行奸淫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这是人数上的要求,不要求同一时间奸淫多人,时间上可以不连续。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在公共场合强奸妇女是对妇女的一种侮辱,同时也是对其人身权利的一种侵害。“公众场合”的界定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场所,如车站、码头、剧院、医院等。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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