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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构成犯罪的情形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7-10-01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有走私罪一说,那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首先认定是否构成走私罪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判断;其次是注意行为人的主体要件,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走私罪的行为方式

  1、瞒关(隐瞒不报的方式);

  2、绕关(从非海关关口进出);

  3、闯关;

  4、变相走私,亦即后续走私,即刑法第154条所规定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税、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5、间接走私,即刑法第155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而又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1、行为人在一次走私过程中,同时走私了普通货物、物品、假币、武器和毒品等多种类型的对象,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2、武装掩护走私,以相应的走私罪名从重处罚。

  3、暴力抗拒缉私的,以相应的走私罪名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但这里不包括走私毒品罪,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在走私毒品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包括抗拒缉私)、拘留、逮捕的,不实行并罚,而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构成处理(一罪但加重论处)。

  4、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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