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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票金融诈骗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16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为了增加自己的股票收益,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道路,进行股票金融诈骗。那么我们还怎样防范?怎样判断股票金融诈骗陷阱?本文就为您介绍:

  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罪行认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怎么判断股票骗局

  第一,选择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市场中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品种,都有严格的上市准入门槛。凡是投资者遇到“没有管理层批准文件的证券”应避而远之。

  第二,注意推销人员的推销行为。凡是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都是较为隐蔽的,并不为市场所熟知,更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法的经营证件,其来电、信函、上门服务等应当谨慎看待。不应被推销“原始股”的咨询人员的激扬文字和花言巧语所迷惑。

  第三,选择投资证券应充分考虑其流动性。股份只能流入不能流出,这样的“原始股”存在着明显的欺骗投资者之嫌。作为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其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品种,其流动性是第一位的。而“原始股”则因其根本就不具有合法的流动渠道,只能通过“私下转让”的方式进行,而这正是其“软肋”所在。投资者在投资“原始股”时,由于对证券的高流动性估计不足,从而陷入“只要能够转让就可以购买”的误区。虽然投资者可以从中间的转让环节中获取一定的差价或得到一定的分红,但却无法判断自己手中的“原始股”,在多次转让之后,是不是接到了最后一棒,而最终使“股权证”成为废纸一张。

  第四,高额分红应引起警觉。为了更好的吸引投资入会购买“原始股”,中介或咨询机构往往会有一至两年的分红承诺,并积极进行兑现,从而诱使投资者投入更多的资金。其实这只是一个“诱饵”和精心编制的一个“圈套”而已。面对购买“原始股”中的高分红,投资者应当进行一番细致的实地调查和了解,并对其投资运作水平进行研究和论证,从而避免走入误区。

  第五,法律中的“模糊概念”应搞清。其实,只要稍有法律常识的投资者,都会对《证券法》和《公司法》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条款有所了解。并不是所有带有“股份”字样的公司,都是允许发行上市的公司。其实,上市股份和非上市股份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可流通和不可流通的问题。另外,以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等条款作为投资者持有“原始股”的合法外衣,也应三思而后行。

  第六,签订合同应谨慎。为防止购买“原始股”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风险,投资者即便没有投资的眼光,也应当有防范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技能。在选择 “原始股”进行投资时,应当把签订合同这一重要环节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因此,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把“股东身份”、“款项结算”、“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界定清楚,从而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争取维权上的主动。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股票金融诈骗”,我们玩股票的时候,要把持好一个度,不能为了得到不义之财而走上违法的道路,尤其是利益股票进行诈骗,这样会触犯金融诈骗罪的,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希望大家能合理的购买股票。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华律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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