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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找人顶罪如何认定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8-04-16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导致交通肇事的发生,驾驶者在这种情况下都应该积极的站出来承担责任,而不能有逃逸的行为,当然也不能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让他人出来定罪。但实践中找他人定罪的情况也是多见的,那么此时交通肇事找人顶罪如何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交通肇事找人顶罪如何认定

  刑事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是同车的人,有的是亲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机为领导顶替。动机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1、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即使他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的行为,由顶替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

  因此,仍应认定是一种逃跑行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无疑问的。

  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为人在找人顶罪后,感到内疚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的行为。

  有观点认为,象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事后自首这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就象有的盗窃犯,在窃得财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将所窃的财物主动退还失主,仍应认定其盗窃犯罪既遂一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节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转。

  事后,行为人感到内心不安,主动到有关部门讲清问题,这是他原先在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转变到主动接受处理的一个转换,也只能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这是另一个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

  不能将后来的自首去否认他当时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

  二、交通肇事找人顶罪如何定罪

  冒名顶罪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罪处理。

  1、冒名顶罪人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应定包庇罪;

  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应定伪证罪。因此,在处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1)、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2)、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3)、伪证罪与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其区别在于:

  ①、包庇罪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伪证罪则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②、包庇罪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羁押、逮捕归案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羁押、拘禁而逃跑出来的未决犯和已决犯;伪证罪包庇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

  ③、包庇罪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侦查、审判之前,也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中至判决后服刑之中;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2、交通肇事冒名顶罪案件中的顶罪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作假证包庇犯罪的人,其目的是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这类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是不区分犯罪主体,混淆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区分这类犯罪的主体,看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证人身份。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应定伪证罪;

  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定包庇罪。

  区分两罪的关键,主要是从主体去区分,看是否具有证人身份。

  由此得知,如果本不具有证人身份即本来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而假冒证人的,尽管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伪陈述的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定包庇罪;

  反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如果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是伪证罪,而应是包庇罪。

  如果既有证人身份,所虚伪陈述的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那么,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依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条,定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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