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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该如何认定?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7-10-09

  对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该如何认定?具体在于了解其构成要件与及其与它罪的区别,对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构成要件小编在前面已经说过,下面就跟大家说说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认定条件其中的另一个也就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它罪的区别界限是什么?请看下文: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三、本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规定,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非法持有并且数量较大,根据证据尚不能认定为其他毒品犯罪的行为。

  本罪有三个量刑幅度:1、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2.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2款规定,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帮助其毁灭罪证,帮助其逃跑等,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本罪有两个量刑幅度:1、一般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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