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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着手与既遂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4

  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就是绑架着手。 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绑架既遂。

  如果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控制被害人,构成绑架未遂。 如果在着手前因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实行,构成绑架预备。

  【注意1】认为绑架罪一实施就既遂的看法是错误的。

  【注意2】绑架罪的行为结构是: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但只要求实施第一步,不要求实施第二步,更不要求实现不法要求。因此,只要行为人实力控制了人质,绑架罪就既遂。有人会问:那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其区别在于绑架罪在实力控制人质时带有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而非法拘禁罪没有这一目的。

  【注意3】由于绑架罪是继续犯,既遂后,有人参与进来帮助勒索财物,定绑架罪的承继的共犯,不单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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