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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刑事案件流程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22-05-09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遭遇信用卡诈骗的情况,那么信用卡诈骗刑事案件流程?被欺骗犯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信用卡诈骗刑事案件流程

  (一)首先需要先挂失。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发现自己信用卡被骗,首先要做的第一步是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挂失。其实挂失才是最重要的,这样可以享受银行推出的失卡保障服务。

  (二)到ATM机上查款。挂失以后,可不必先补卡,而是到离自己最近的ATM机上了解,自己的信 用卡余额,同时,这还是后期证明卡片在你身上和你所处位置最有利的证据,因为银行可以调 取你的查询记录及录像,能证明你在那一刻不在案发地,并且卡片也在身上。如果当时身边没 有银行或者取款机,也可就近找一家超市或者便利店,刷笔消费,并保留下小票,以证明当时 该卡确实是在你身上。

  (三)报案。通常到普通警局报案他们不会受理,还会互相推诿。卡主可直接到卡片申请的城市 发卡中心所属的警察局进行报案,如果你不清楚所属片区可以致电客服要求他给你提供所属地 。报案的目的是帮你在银行的拒付申请过程中增加证据,增大拒付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四)立即联系律师,把可能的风险控制到最小。不要担心联系律师会耽误太多时间,简单的案 子,一般律师在5分钟内就能厘清来龙去脉,并给出相应的意见。

  (五)要求银行给予重要文件。找到一处有传真机的地点,用传真机电话再次拨打客服电话,要 求客服帮你传真两张重要文件。“账务查询申明书”和“非本人交易附加说明”。

  (六)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很多人会认为款项属于骗,不属于自己消费;或者对银行的处理结 果不满赌气不还款,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自己的损失。

  二、被欺骗犯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

  (二)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到前述情况,如果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

  (三)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但实践中可能还有这类情况,即他人谎称为行为人办了信用卡而将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交由行为人去获取财物,行为人对此信以为真。对类似这种情况当然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诈骗故意。

  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自己拥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还有行为人对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为人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过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说明并予以偿还的,由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对于区分行为人的透支是属于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来说,行为人连续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额或者对已透支额未按期归还又继续超限额透支且拒不偿还的均可认为属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虽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偿还的则属于善意透支。

  三、信用卡诈骗是刑事还是民事

  根据《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但是经过于银行协商或在有关机关追究行为之前,返还贷款的可以不予追究或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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