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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该如何认定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21-06-24

  强奸是一种让人觉得羞耻的行为,严重危害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并造成严重的精神打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有两个概念:一是普通的强奸,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二是奸淫幼女的行为,即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那么强奸罪该如何认定?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

  一、强奸罪该如何认定

  1、奸淫女精神病患者或女痴呆症患者行为的定性

  患有精神病或先天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1984年0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之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均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经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据此,奸淫女精神病患者和女痴呆症患者构成强奸罪的条件是:

  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女精神病患者或者女痴呆症患者。这里的明知,包括已经知道和推定知道。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如花痴)或痴呆者,也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经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交的,则不构成强奸罪。

  2、正确区分强奸与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

  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交的,不以犯罪论处。对在恋爱过程中,男方采取不明显的强制手段与女方发生性交,但后来感情破裂,女方告发男方强奸的案件,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3、严格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通奸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交行为。从理论上讲,强奸与通奸不难区分。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通奸不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必须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通奸不使用强制手段;强奸犯主观工具有强行奸淫的决意,通奸者没有强行奸淫的决意。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败露后担心名誉受到损害、夫妻关系恶化或者恋爱关系破裂,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便将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对此一定要深入调查,仔细分析,不能把妇女的"告发"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区分强奸与通奸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

  求奸者主观上意欲与妇女通奸,不具有强行奸淫的决意;客观上往往表现为口头提出要求,或者以行为进行挑逗,甚至拥抱猥亵,拉衣扯裤;一旦妇女表示拒绝,便停止自己的行为,而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在区分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时,要看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看行为人是否适时停止自己的行为;看行为人为什么停止行为;看妇女的态度。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能把强奸过程中的拉扯行为认定为强奸中的暴力手段。

  (2)强奸与通奸的转化问题。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而后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交的,对该男子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事后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行为人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行为人纠缠不休,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也应以强奸罪论处。

  (3)利用职权的强奸与基于相互利用的通奸的界限。

  利用职权进行胁迫,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构成强奸罪。男女双方相互利用,各有所图,女方以肉体作为换取私利的条件,从而发生性交的,属于通奸行为,不能按强奸处理。区分的关键在于男方是否利用职权进行胁迫。

  (4)"半推半就"的问题。

  "半推半就"是就妇女的意志而言,即妇女对男方要求性交的行为,既有不同意的表示--推,也有同意的表示--就,这是一种犹豫不决的心理;也可能表现为违心的允诺、委屈的许可、无奈的顺从、被迫的同意等矛盾心理。在妇女犹豫不决或者心理矛盾时,男子实施了奸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仍应正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把妇女"推"的表示视为妇女羞愧的表现,又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就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实际上也违背妇女意志,又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则构成强奸罪。

  二、什么是强奸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通说及司法解释认为,普通强奸时,只有双方生殖器结合(插入)时,方为既遂;奸淫幼女时,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与幼女的性器官接触,就是既遂。本人认为,即使是奸淫幼女的案件,也应采取结合说。接触说使奸淫幼女的既遂标准过于提前,导致较轻犯罪(猥亵儿童罪)的基本行为成为较重犯罪(奸淫幼女)的既遂标准,也不利于区分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界限。对奸淫幼女案件的既遂标准采取结合(插入)说,也不会降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三、怎么处理特殊的奸淫幼女案件

  奸淫幼女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但是,又要看到这类案件存在许多特殊问题,需要区别对待,慎重处理。

  (1)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为幼女的情况下,经幼女同意发生性交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因为行为人并不明知对方是幼女,缺乏奸淫幼女的故意。如果对此认定为强奸罪,则有客观归罪之嫌。

  (2)个别幼女染有淫乱习性,主动与多名男子发生性交的,对这些男子也不宜都以强奸罪论处。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交往密切,双方自愿发生性交的,或者因受某些不良影响,与幼女发生性交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4)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进行性交易的,不成立强奸罪,应以嫖宿幼女罪论。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强奸罪该如何认定。大家可以学习到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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