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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21-01-21

  经济增长上去后,汽车进入家庭的情况越来越多,我国交通事故发生量也在上升,国家也加大了对于交通事故的关注力度,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对交通事故中的各种情况进行规范,而往往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后再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本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所需材料

  伤残评定前应准备的病情材料

  1、经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颅脑损伤较重者应有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片。

  3、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建议: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

  4、法医于评定材料齐备后30日内做出《伤残评定书》,《伤残评定书》由事故办案单位取回。

  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法律法规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办复〔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但可以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第十四条规定,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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