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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罪名可以判管制刑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3-18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依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有关这类问题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哪些罪名可以判管制刑

  《刑法》分则涉及管制刑的条文有82条,占刑法分则规定法定刑的326个条文的25、2%,可适用管制刑的罪名共有107个,占刑法分则全部422个罪名的25。35%,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8个,危害公共安全罪4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个(其中,走私罪1个,危害税收征管罪5个,侵犯知识产权罪1个,扰乱市场秩序罪2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9个,侵犯财产罪6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6个(其中,扰乱公共秩序罪29个,妨害司法罪4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个,危害公共卫生罪2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6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7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个,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个)危害国防利益罪10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三类罪不适用管制刑。

  应该说,《刑法》中管制适用的罪名是大幅度的增加,1997年修改《刑法》的目的是要增加管制这一限制自由刑的适用的。在刑法规定的五类主刑中,管制是唯一的以限制自由为主的非监禁刑。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立足于社会安定有序与和谐发展,提倡以人为本,强调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时代背景下,管制刑正义、秩序、经济、人道和轻缓的价值逐渐凸现,有必要对其予以完善并加大适用力度。

  管制是指什么

  管制我国独创的一个刑种,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依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受管制者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并且还应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1997年刑法修订时就其存废引发了许多争议,但最终保留的意见被立法机关接受的重要原因在于:管制刑符合刑罚中关于目的刑、教育刑的本质,能达到教育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综合上述,我们整理有关判管制刑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受管制者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并且还应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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