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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什么部门执行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3-18

  管制是一种刑事处罚,是我国刑事处罚中最为轻微的刑事处罚之一,那么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什么部门执行,关于管制如何执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有关这类问题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一、管制如何执行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什么部门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六)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三、管制的特征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综合上面的介绍,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管制如何执行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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