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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9-09-25

  摘要:关于犯罪行为的俩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的内容在看完下面的文章后,对于犯罪行为的俩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这类问题一定会有所了解。

  一、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

  1、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二、犯罪行为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3、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三、作为型具有以下特征

  1、有形性

  作为,在客观上必然通过一定的身体外部动作表现出来。因而具有有形性。作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实施,但都离不开行为人一定的身体动作,这种身体动作对外界发生影响,并且产生一定的后果。有形性赋予作为以一定的可以识别的物理特征,使之成为一种显性的行为。

  2、违法性

  作为,在法律上表现为对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违反,是一种“不应为而为”的情形。作为之“为”是建立在“不应为”的前提之下的,这里的不应为是指刑法设定的不作为义务。

  因此,作为的违法性特征十分明显,其行为是以禁止的内容为内容的,例如违反禁止杀人的禁令而杀人,杀人就是其行为。对于这一行为的认定,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在这个意义上,人的身体动作只有经过法律的规范评价才能中升为一定的作为犯罪。因此,应当把一般的身体动作与刑法意义上的作为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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