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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预备,有什么处罚?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9-09-25

  摘要:有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会做一些准备,这样子做是为了将犯罪的风险降到最低,那么关于犯罪预备的处罚是怎样的呢?

  一、犯罪预备概念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犯罪预备的处罚是怎样的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是怎样的

  犯罪预备是在一系列的故意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发生的。为了使犯罪获得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以下三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预备的行为有哪几种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1) 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

  (2) 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准备锯错撬锁等;

  (3) 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

  (4) 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

  (1) 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等;

  (2) 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

  (3) 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现实生活中,犯罪预备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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