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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9-08-26

  摘要:在大部分国家,无论是拘留阶段还是逮捕阶段,律师都可自由地会见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

  1.律师可以直接、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必经过侦查人员批准或同意,且侦查人员不在场;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时间不受侦查人员安排和制约,完全由律师根据自己的时间决定。由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律师的会见在安排上反而优于侦查人员;

  3.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会见通常在警察局,由侦查人员安排,会见的场所一般为独立的封闭的屋子,侦查人员不在场,也不能用录音或监听设备。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交谈,中间不隔玻璃、不用电话。律师在看守所等地会见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提供场地,与起诉后会见的条件和要求相同,即单独的房间,面对面交谈,不用电话,不能监听;

  4.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所谈论的内容不受限制,可以谈论案情,可以给予指导,包括告诉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等。让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还是配合侦查人员讯问以及怎样配合,完全由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及辩护策略决定,侦查人员不能干预,更不能强迫律师怎样做。

  四、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在场

  由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其可以直接拒绝侦查人员的讯问。如果其同意接受讯问,在一些国家,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在场。还有一些国家,如韩国,侦查人员讯问时是否允许律师在场由侦查人员决定。但很多国家都规定,律师不在场,侦查人员所获得的口供应予排除,比如意大利。但意大利不排除毒树之果,比如,侦查人员根据律师不在场时而获得的口供找到了其他书证、物证,显然该口供本身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由此线索找到的其他书证、物证则可以作为证据。在一些国家,法律未强制要求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一定在场,但一旦犯罪嫌疑人声称受到了刑讯逼供,口供非自愿等,法官则必须对此展开调查,且控方必须举证证明未进行刑讯逼供和口供是自愿的。而这一证明的最有效方法就是讯问时律师在场。比如英国、俄罗斯,被告如果声称受到了侦查人员刑讯,控方只要不能证明有律师在场,该证据就要被排除。因此,有些侦查人员与律师串通,通常是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请求后者出具讯问时在场且无刑讯逼供的证明,有的律师违背职业道德出具这样的虚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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