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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探析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9-08-26

  摘要: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那么如何通过讯问,清晰地 揭示犯罪事实,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已成为公诉人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

  一、法庭调查中讯问的作用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也是出庭公诉的中心环节,案件事实能否确认、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法庭调查的结论如何,而讯问被告人则是法庭调查阶段的重要环节,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查清案件主要犯罪事实。刑诉法修改以后,开庭前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使庭审活动“实质化”,被告 人也以当庭供述为准。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认罪态度等,将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展示在大家面前,使大家对案件中的犯罪情节,案件性质有了全面了解。

  (二)为公诉人提供辩护方向。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很强的目的性,这些往往就是其在辩论阶段自我辩护的观点。因此在讯问时应密切注意被告人的回答,从中获取辩题信息。例如在审理姜某盗窃案时,姜某为某医药公司装卸工,利用自由出入仓库的有利条件,将贵重药品藏在衣服内盗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职责时,被告人回答他具有装卸和保管仓库的双重职责,并且声称他与医药公司形成了保管和被保管的合同关系。公诉人意识到他要将案件性质辩为职务侵占,果然不出所料,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辩称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三)对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起基础性作用。根据讯问被告人的情况,公诉人可以及时改变策略,调整事先准备好的举证重点和辩论焦点,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在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中占据主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例如在上述案件中,举证阶段公诉人不再拘泥于原来的证据目录,经审判长允许,补充出示了一份姜某所在医药公司经理关于姜某职责范围的证言,有力地驳斥了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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