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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复核应载明的内容包括了什么?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9-06-29

  摘要: 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三)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三、公安机关不立案如何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一律由公安机关进行。可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大量的。加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活动的监督,对于保证不立案活动依法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结合不立案监督的实践,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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