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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送达对象是哪些人?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9-06-29

  摘要: 在我国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生活中经常发生刑事诉讼案件,在法院作出了判决之后,是需要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的。而且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送达。那么刑事送达对象是哪些人?

  一、刑事送达对象是哪些人?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我国的刑诉法{第八十一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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