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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先复议后复核的情况?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9-06-29

  摘要:

  在司法实践当中,刑事案件在法律特定规定的情况下,可能要先复议再复核,那么刑事案件先复议后复核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可以申请刑事复议的人员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刑事案件先复议后复核的情况

  二、刑事案件先复议后复核的情况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

  (二)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

  (五)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六)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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