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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该如何处罚?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9-10-31

  摘要: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战时,根据本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如果国家在非战争状态下,与邻国发生局部边界冲突时,该地区的部队受领作战任务的,该地区也应属于处在“战时”。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主体的只能是我国公民,

  摘要: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刑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那么,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如何处罚?

  一、概念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刑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属于境外个人。

  这里的所谓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管理单位,包括公检法、人大、政府、政协、政府部门以及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等;这里的组织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相互协作结合成的社会集团;这里的人则是指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我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特定危害国家安全,仍然给予资助。确实不知道对方实施这些特殊犯罪行为而进行资助的,不以本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须有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犯罪的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有关解释,这里的“资助”是指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者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

  二、应注意的问题

  本条规定中的资助方可为境内外的一切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而受资助方则限于我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包括境内的机构;资助行为限定在接受方须实施上述所列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果资助本罪规定之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量刑;本罪对于资助时间没有限制,无论是在接受方实施相关犯罪前后或者过程中进行资助,都不影响对本罪的定性。

  三、处罚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处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处死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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