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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8-01-22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例如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行为都属于串通投标罪,应予立案处理,下面由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8.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串通投标罪的刑事处罚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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