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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打电话为名拿走他人手机是否构成盗窃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2

  根据刑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以借打电话为名拿走手机构成盗窃罪吗?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吗?

  一、案情

  两人多次出没长途汽车站候车厅,以打电话为名借用他人手机进而携机消失。某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郎某、被告人曾某均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6年7月24日,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在某长途汽车站候车厅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机,将其价值3356元的iPhone6s手机一部盗走,销赃获3000余元。

  次日,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在某长途汽车站候车厅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被害人亢某不备之机,将其iPhone6s手机一部盗走,销赃获2000余元。

  同年8月12日,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在某长途汽车站候车厅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被害人邓某不备之机,将其价值1940元的OPPOR9手机一部盗走。同日12时许,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在上述地点,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被害人聂某不备之机,将其VivoX6S手机一部盗走,销赃获800元。

  同年8月13日,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再次在某长途汽车站候车厅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被害人孙某不备之机,将其价值4424元的iPhone6sPlus手机一部盗走。

  同日,被告人郎某、被告人曾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当场查获被害人孙某所有的iPhone6sPlus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孙某。

  二、说法

  被告人郎某、被告人曾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5部手机中经鉴定的手机价值共计972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三、判决

  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郎某在侦查阶段后期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本案中,除被害人孙某之外的四名被害人的损失至今未予弥补,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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