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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行为的性质分析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3-09-11

  对诈骗行为性质分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害。欺骗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虚构事实;另一种是隐瞒真相。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①欺诈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罪的欺诈手段并无限制,可以任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②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既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如骗取待遇、地位、荣誉、财物、婚姻或者玩弄女性等。③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并无数额较大的规定。招摇撞骗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集中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当行为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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