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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
来源:无锡刑事辩护网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时间:2013-09-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己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行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这里的“全部退赃、退赔的”和“主动投案的”即属于罪后情节方面的规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对于符合规定中的罪后情节的以 “不认为是犯罪”或“可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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